帮朋友转账
原本只是一件小事
但还在上大学的邓某万万没想到
一时的贪念竟被判了6年
7月初,邓某(在校大二学生)的朋友王某询问邓某是否愿意提供微信、支付宝收款码帮其过账,邓某同意并提供自己的微信、支付宝收款码帮王某接收转账。
期间,邓某又找到谢某等人让其组织同学收集更多的微信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。
邓某提供支付宝、微信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陆续为诈骗人员转账“洗钱”,并从中抽取6%-12%左右的佣金。
邓某接收谢某等人过账的诈骗金额高达259万,后将诈骗款转账至王某指定的账户共计218万元。
邓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仍提供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为诈骗人员转账,转账金额为259万余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
邓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,其为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具有坦白、主动退赔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。
最终,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。
警方提醒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该意见明确规定: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共同犯罪论处,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:
1、提供信用卡、资金支付结算账户、手机卡、通讯工具;
2、非法获取、出售、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;
3、制作、销售、提供“木马”程序和“钓鱼软件”等恶意程序;
4、提供“伪基站”设备或相关服务的;
5、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;
6、在提供改号软件、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,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公共服务部门号码,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,仍提供服务的;
7、提供资金、场所、交通、生活保障等帮助的;
8、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套现、取现的。
依据上述规定,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仍实施上述行为的,均以共同犯罪论处。本案当事人邓某,在校读书期间,系学生干部,表现良好,但因贪图非法钱财,初犯刑律,后悔莫及,断送良好前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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